从案发到宣判仅仅过了24天时间,堪称办案速度最快的案件,犯案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首先重温一下案情,2月6日18时20分许,马某驾车载人行至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时,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某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李二人死亡。3月1日马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随身携带折叠刀具,对疫情卡点两名工作人员的腹部连续捅刺,手段残忍,客观危害性大。并且事情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以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为荣,而马某却反其道而行之,以恶惩善,社会评价极低。他的行为可能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
另外马某曾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马某有自首行为,想拿自首当作“免死金牌”,但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
因此,马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从重处罚适用死刑。
这是一场正义的审判、一次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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